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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郊房产律师时间:2020-08-15 20:44:37
刘某荣、刘某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荣,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亮,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伶,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荣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及宅基地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河北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拆迁补偿款500万元,被上诉人仅给付上诉人130万元,应按共有份额继续分配剩余拆迁补偿款。一审期间,上诉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了李*成向被上诉人转款、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款的银行账户明细、上诉人与刘书芳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但对上述转款的性质未做合理说明。上诉人一审期间申请法院向河北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拆迁补偿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未予调取。重审期间应根据上诉人的申请进行相关证据调取,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认案件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
代理审判员
杨 莉
二0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查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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