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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房产律师普法:这些情况下,业主可要求开发商退房!

来源:燕郊房产律师时间:2020-08-15 18:52:14

  燕郊房产律师普法:这些情况下,业主可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

  此外,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比如: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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